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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3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彭群弼】
長榮班機又發生乘客罷機事件,民航局表示:「罷機行為」會受到重罰,民眾應該使用其他方式爭取權益。針對航空公司方面的責任,民航局表示,發生延誤,乘客吃飯、住宿以及通訊聯絡等「必要支出」,都應該由航空公司負責,但如果涉及旅客要求「賠償」,目前並無硬性規定。國際間規範航空運送的「華沙公約」也明訂,如果發生延誤,航空業者必須對於造成的損失負責,但如果航空公司可以證明,為了避免損失,已經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就無須負責。

航空公司延誤,旅客不滿拒絕下機等所謂「罷機」的行為,是台灣特有的現象。為此,民航局還特別修法,賦予航空警察在必要時將旅客帶離飛機的權力,也針對罷機可能引發的問題,對旅客訂有嚴厲的處分,最嚴重甚至要坐牢。

不過,面對旅客的權益受損,特別是在海外求助無門的怒氣,民航局也規定,一旦發生延誤,「該吃飯的時候要有飯吃,該住宿的時候要可以睡覺,要通知家人時,有電話可打」等等「必要支出」,規定由航空公司負擔。但如果旅客要求給予金錢或退票等補償,民航局空運組長葉永清表示,目前法律沒有明文或硬性規定,民航局也不會訂出規範,而是旅客與航空公司自行去協調。

葉永清分析,最大的關鍵在於延誤原因裡,如果是航空公司無法處理的「不可抗力」因素,例如天候或機械因素發生時,旅客與業者的認知落差很大。以機械因素為例,民航局指出,不會讓「不適航」飛機起飛,但飛機零組件太多,不可能完全避免機械故障,也需要時間排除。就算派其他飛機來接旅客,調度上也有困難要克服。如果不是航空公司可以掌控的範圍,例如國外機場等等,談賠償的困難度就更高。因此,葉永清認為:最大關鍵就是溝通,民航局要求航空公司必司必須在第一時間告知旅客。

此外,根據國際間規範人員及貨物運送權利義務的華沙公約第十九條的規定:承運人對旅客、行李或貨物在航空運輸過程中,因延誤而造成的損失,應負責任。但第二十條則進一步指出, 航空公司如果証明: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採取這一種措施時,就不必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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